张静律师解答:有风险,有的法官判可以退,有的法官判不可以退。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买卖双方都有审核购房资格的义务,双方都有过错,判决退还定金。
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富某公司对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否存在过错。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富某公司在与李某签订涉案《车位认购书》时是明知李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其次,虽然富某公司主张李某当时称以拟收购的新某公司的名义来购买涉案车位,但是富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熟知相关的房屋销售政策,其理应告知李某如其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对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但富某公司并未对李某是否已取得新某公司的股权或者取得新某公司的授权来购买涉案车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甚至在对新某公司是否存在及其他基本情况均不了解的情况下,仍迳行与李某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对于涉案合同因李某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最终无法履行的结果,富某公司、李某均存在过错。鉴于李某已经实际支付定金,而富某公司亦已经另行出售涉案车位,法院结合双方的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判令富某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