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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已被查封的还能起诉主张权属吗?

2022-10-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798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房屋已经被查封的,不能再起诉主张权属,只能提执行异议。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向被告购买了-1121号车位,被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附图向原告交付了该车位,现原告亦主张被告办理该车位的产权证。而根据相关部门的复函显示,原告购买及现使用的车位现实测地址应为天源路194X号车位,且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查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即现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即现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涉案房屋现处于查封的状态,原告在本案中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提出主张,即对上述司法查封行为提出异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不得在异议程序终结前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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