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超过三分之二的份额就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张1、张2、张3、张4、张5、张6均是涉案商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199号-225号首层115号铺的按份共有权人,依法按照其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对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商铺租赁合同书》及各产权人之间的分配方案,是由张3、张4及张5、张6共同协商确定的,其占有的产权份额已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其处分行为有效。张1、张2作为按份共有权人,要求分配其份额收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许可,但对于其他产权人协商一致的留取1000元作为记载及管理费用的分配方案,应予以配合。但税金是出租人向行政部门应缴付的费用,标准是以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以合同约定租金数额计收,故应由张1、张2、张3、张4、张5、张6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