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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卖房时与中介签订独家代理协议,违反协议要赔偿吗?

2022-10-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02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要赔偿,不过如果金额过高的话,法院可能会调低。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判决按合同约定赔偿房价的3%违约金54000元。二审认为违约金过高,降至30000元。

相关案例:

陈先生最近想出售一套自己的房屋,在房产中介A公司放盘时,陈先生表示自己平时工作较忙,想尽可能省事省心。A公司了解陈先生的需求后,推荐陈先生与其签订《风险包销合同(独家)》,委托其作为房屋销售的独家代理。合同约定:1、独家包销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2、独家包销保证金:房产中介在陈先生查档并核实产权材料无误后向陈先生支付独家包销履约保证金5000元。3、违约责任条款:独家销售期限内,陈先生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自行出售该房地产或者另行委托其他公司及个人销售该房地产。4、若违反本条款,陈先生除返还独家包销保证金外,还应支付该房地产销售委托价的3%作为违约金。双方当场签订合同,A公司向陈先生支付了5000元履约保证金。

两个月后,A公司始终没有为陈先生找到合适的买家。虽然独家代理的包销期限还有一个月才到期,但急于出售房屋的陈先生开始找其他房产中介联系买家。很快,就与B公司推荐的买家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为银行按揭贷款问题产生纠纷,买家诉至法院。A公司也因此得知陈先生违反独家代理约定的情况,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保证金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向A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销售委托价3%的违约金54000元。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认为,陈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独家风险包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陈先生在独家代理合同履行期间,通过其他中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但考虑到独家包销的时间长达三个月,且在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内,A公司都未能寻找到买家,客观上拖延了陈先生出售房屋的目的实现,且约定的违约金相当于A公司促成买卖合同签订所能收取的中介费用,标准明显过高,故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30000元,以期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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