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同意卖房,合同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以新的时间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发函的时间作废不算数。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因没有购房资格,无法过户,构成违约。卖家这时候已经可以解除合同了,于是发函给买家解除合同。但卖家发函后,又反悔,同意继续卖给买家了,双方微信重新谈好了过户时间。过后卖家又反悔了,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买家。第一个买家于是发函给卖家解除合同,但又没有保留快递单,无法证明对方收到的时间。最终法院认定卖家复函的时间为合同解除的日期。
判决书节选:
对于合同解除时间,虽然刘卖家抗辩主张合同已于2017年10月27日其向吴买家送达律师函之日解除,但刘卖家在发出律师函后又以电话及微信的方式同意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吴买家指定的亲戚名下,即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故对于刘卖家该抗辩理由,理据不成立,本法院不予采纳。吴买家于2018年11月30日向刘卖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吴买家未能举证证实刘卖家何时收到该通知书,鉴于刘卖家在2018年12月3日复函吴买家,可确定在该时间前刘卖家已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故合同解除时间应确定以2018年12月3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