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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微信上协商一致变更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有效吗?

2022-10-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194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在签订纸质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又协商一致变更履行条件的情况,比如付款金额变更一下,过户时间变更一下什么,甚至房价涨了,房款总额也涨一下什么的,这种微信上达成的变更虽然没有修改纸质合同,也是有效的。不要以为没有修改纸质合同,微信上说的话就可以反悔哈。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就通过微信变更了交房时间。后面买家起诉卖家赔偿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郑卖家是否构成延期交房,应否向莫买家承担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律师费的违约责任。依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为“卖方应于收到全部房款后5个工作日”,后又通过微信聊天及签署《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将交房时间变更为“若卖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交付,卖方可向买方申请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双方并未约定郑卖家申请延期交付需在原《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也未约定郑卖家的延期交付申请需经莫买家同意方可生效。依此,是否延期交付的决定权并不在于莫买家,在郑卖家提出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申请的情况下,交房期限应依据郑卖家的申请作相应顺延。而依据莫买家提交证据及中介公司的陈述意见,郑卖家确有在20211213日提出延期交付,且郑卖家事实上已在2022124日将涉案房屋钥匙转交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陈述也反映莫买家家人有在次日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查看,证实莫买家已知晓郑卖家交付钥匙的事实。故此,郑卖家并不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莫买家以郑卖家延期交房为由诉请郑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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