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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2015-10-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31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蔡某去世后,其外甥女范某,拿出一份署名为蔡某的打印遗嘱诉至法院,要求与蔡某之独女蔡某青平分遗产。

律师讲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但法律中并无打印遗嘱的规定。从法律实践来看,打印遗嘱既可能是自书遗嘱,也可能是代书遗嘱。这要看打印遗嘱是怎样产生的。如果是由立遗嘱人自己将遗嘱打印后,再签署姓名和日期的,则属于自书遗嘱;如果是由他人将遗嘱打印后,再由立遗嘱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遗嘱上签署姓名的,则属于代书遗嘱。因为,蔡某不会使用电脑等工具打字,该打印遗嘱非自己打印(非自书),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代书遗嘱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签字,但该打印遗嘱上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字,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了判决,认定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无效遗嘱。

在本案中,法院调查发现,蔡某生前不会使用电脑等打字工具;蔡某生前与范某关系较紧张;范某向法院提供的打印遗嘱中仅有疑似蔡某的签名及日期。因此,范某提供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于无效遗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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