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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家人叫来亲口立的遗嘱怎么会无效呢

2015-10-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05人看过举报

陈某在弥留之际,叫来两个儿子陈乙和陈甲及其媳妇、5岁的长孙及族老黄某6人在场,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10万元和4间房屋由两个儿子和长孙共同继承,言毕死亡。后陈乙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其5岁的侄儿不应与其同等继承父亲的遗产。后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陈某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陈某的遗产应由他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即每人分得现金5万元和两间房屋。对此,许多人不理解,陈某立的口头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愿,为什么无效呢?

律师讲法: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据此,本案只有黄某可以作为见证人,不符合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据此,本案应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我国《继承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有第一继承人陈乙和陈甲,因此陈某的财产应由陈乙和陈甲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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