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能否仅凭转账凭证证明是股权转让款?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看对方怎么说,如果对方不承认是股权转让款,则法院不会认定为股权转让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纠纷系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本案中,蔡某主张涉案100万元系其投资欧某公司的款项,具体用于置换孵化器公司持有的欧某公司股权,但孵化器公司并非涉案款项的收款人,现发生纠纷的双方亦非蔡某与股权持有人孵化器公司,故本案不属于股权转让纠纷,本案实为合同纠纷。蔡某主张涉案100万元系其支付给刘某用于置换孵化器公司所持股权的投资款,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蔡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虽提及100万元,但聊天双方并未直接陈述该100万元的性质及具体的支付时间,且全部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起来,亦不足以证明提及的100万元即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款项,本案亦无其他证据显示刘某与蔡某就股权置换方式、价格、股权变更登记等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加之关联方健某公司将本案100万元主张为货款,可知双方尚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故蔡某提供的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100万元为蔡某支付给刘某用于置换股权的投资款,故蔡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对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