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视买家已支付的房款金额和卖家的恶意程度而定,法院一般都会降低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把卖家预期过户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降到每日千分之一。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如果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叶卖家是否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如何认定问题。如上所述,叶卖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其于2021年3月8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叶卖家在还清银行贷款后未及时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而是在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解除的情况下与案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林买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叶卖家应承担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因某方当事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的,违约方按逾期天数,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0.05%支付违约金”。因林买家仅向叶卖家支付了50万元的购房款(含定金),综合考虑林买家的违约损失情况及叶卖家的违约过错程度等情形,本院将合同约定的逾期履行违约金酌情调整为以总房款48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按每日0.01%计算至实际过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