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看具体情况,很可能视为合同约定不明确,如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解除合同,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的款项要退还。
判决书节选:
涉讼合同第14条备注①约定的“卖方的银行欠款由买方支付的首期款支付,若银行欠款大于首期款,卖方要在过户当天退回多支付的首期款”,原本的意思应为由买方负担提前赎契的款项,而买方替卖方还贷而多支出款项超出双方约定首期款880000元的,应由卖方负责退回。但因该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导致双方产生不同理解,且莫某又拒绝向熊某出具书面凭证承诺多出款项应退还给熊某。因此,法院认定因合同约定不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最终被迫解除的责任不应归责于任何一方。莫某请求没收熊某支付的购房定金3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