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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中,价格过低就属于恶意串通吗?

2022-08-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473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价格只是参考因素,还需要看双方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有实地看房等实际履行过程。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因欠赌债擅自卖房,虽然低价买给第三人,但妻子起诉过户回来也败诉,因为法院认为房屋价格受多方面影响,仅凭低价不能证明是恶意串通,买房人仍是善意第三人。

判决书节选:

其次,黄买家以1,240,000元购买涉案房产,该价格虽低于业某评估公司、中某公司及建某公司作出的评估价,但仍属合理。1.评估价格仅具有参考意义。成交价格受市场供求及买卖双方需求因素影响,与评估价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常理。即便同一家评估公司对同一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也可能因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即使采信建某公司的评估价,亦不能证明成交价格显著偏低。因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评估价格认定不一,法院委托业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也依法进行了质证。法院采信法院委托的中介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律的规定。2.徐卖家同意以1,240,000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产,是徐卖家与黄买家平等磋商的结果,未受到任何欺诈和胁迫。徐卖家在答辩意见中陈述,其在了解了市场同类房产价格状况后,对立成公司表示愿意以1,600,000元的价格放盘。故1,600,000元是徐卖家的要约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与该价格总体相符。3.涉案房产出售时存在需涂销抵押、快速变现、买家一次性支付房款等因素,上述因素均会显著影响涉案房产的成交价。综上,黄某主张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再次,涉案房产现不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已交付给黄买家使用,且另行抵押给了农行白云支行。黄某主张追回涉案房产,将严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该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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