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协议,约定拖欠了多少临迁费,因开发商资金紧张,待好转后再给付。后开发商一直未给付,被拆迁人起诉到法院获支持。
判决书节选:
2004年4月26日,王2代表王某、王5(为乙方)与被告(为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征用拆迁海珠北路xxx号等地块房屋,现经双方协商甲方已回迁安置乙方。甲方与乙方并于2004年4月26日办妥了回迁入住手续。现就甲方拖欠乙方临迁费等有关问题,双方在原协议基础上,经再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拖欠情况,甲方因资金严重紧缺,拖欠临迁费、滞迁费乙方同意按原协议有关内容执行,即从99年3月至2004年4月共59个月,每月800元,合计47200元;滞迁费从1998年6月至2004年4月共71个月,每月439.25元,合计31186.75元;临迁、滞迁费两项共计金额78386.75元。乙方回迁房屋面积因超原房屋建筑面积,须向甲方缴付购房款27906.08元;甲方拖欠乙方上述款项与乙方须缴付款项相抵扣后,甲方仍欠乙方金额共50480.67元,回迁后由于甲方因未能清还拖欠乙方的费用,乙方表示体谅甲方目前困难,对该拖欠费用等乙方同意待甲方今后资金好转后再作清还。二、甲方回迁安置乙方后,原协议中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已终结等。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依约支付上述欠款。
另查明,2013年6月13日,广州公证处出具(2013)粤广广州第X号继承权《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王某、陈某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xxx房屋(拆迁补偿所得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XX号115铺、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仓前街XX号1214房),因王1、王2、王3、王4表示放弃继承权,故由王5一人继承。
本院认为:王2代表王某、王5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王某死亡后,其遗产经公证由原告一人继承,上述《协议书》中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也应由原告承受。现被告一直没有按协议支付临迁、滞迁费共计50480.67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广州市北某公司向原告王5支付拖欠的临迁、滞迁费共计5048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