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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厂房次承租人应该起诉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支付征收补偿款?

2022-08-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20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说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能起诉与自己签合同的一方赔偿。但在征收补偿的案件中,承租人一般没有领取补偿款,补偿款是被出租人领了,所以此类案件中,最稳妥的方法就是把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起告,由法院来查明究竟是谁领取了属于次承租人的补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中,次承租人先起诉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最终因次承租人并未获得相应征收补偿被法院驳回赔偿损失的诉求。次承租人再另案起诉出租人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55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华某糖厂(出租人)、佳某公司(承租人)是否需向澳某公司(次承租人)承担征拆补偿责任的问题。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华某糖厂与佳某公司于2010210日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华某糖厂将包括讼争租赁场地在内的华某糖厂厂区整体交由佳某公司承租18年。佳某公司于2014113日与澳某公司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佳某公司将讼争场地交由澳某公司承租10年。在此情况下,澳某公司对讼争场地投入费用进行改造以使其满足租赁用途需求,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情理。在澳某公司进行场地改造过程中,华某糖厂以政府将进行收储为由,主张解除与佳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导致澳某公司与佳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无法延续,澳某公司因此而必然遭受一定的前期投入损失。虽然澳某公司与华某糖厂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澳某公司前述损失的发生与华某糖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故澳某公司要求作为政府收储行为受益人的华某糖厂对此予以补偿,符合情理,而华某糖厂于2015320日向佳某公司的租户出具《承诺书》承诺直接负责与佳某公司签约的租户的征储赔偿问题,也可反映华某糖厂认可该项义务承担,2846号判决也确认华某糖厂应对澳某公司为履行合同所作前期准备工作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补偿责任。华某糖厂虽辩称前述《承诺书》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已签署《承诺书》的分租户,但《承诺书》属于华某糖厂单方作出的承责意思表示,作为受益人的分租户以何种方式作出接收的意思表示不影响华某糖厂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效力,《承诺书》也未附设受益人在其上签名的生效条件。故此,华某糖厂应对澳某公司的前期投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华某糖厂以其与澳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澳某公司无权依据《承诺书》向其主张权利为由,认为其无需向澳某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澳某公司与佳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系因政府收储所致,无证据反映佳某公司已从政府收储中获益。作为该收储行为直接受益人的华某糖厂已作出《承诺书》承诺直接负责与佳某公司签约的租户的收储赔偿问题,本院也已认定华某糖厂需向澳某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澳某公司诉请佳某公司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理据不足,原审对此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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