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租赁合同对征收奖励金的分割有约定,就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有的案子法官判双方按取得补偿款的金额比例分割奖励金,有的案子法官判奖励金归产权人,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法官可能由于自己的看法不同导致判法不同,这个就叫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奖励金归产权人。
判决书节选:
赵出租与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赵出租由于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天内签订本协议,获得搬迁时限奖励3667950元,并约定赵出租于2017年11月20日腾空搬迁房屋,若赵出租违约则支付每天500元的违约金。从赵出租签约即获得搬迁奖励,并另行承担未能搬迁违约金的事实来看,该搬迁时限奖励所直接针对的是签约行为而并非搬迁行为。业主所签订的拆迁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其房屋主体拆迁补偿的利益,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处分,故该奖励补偿的直接对象应属于业主本人。此外,在拆迁时吴承租已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其并非实际使用人,后在赵出租自行与房屋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洽谈赔偿才得以搬迁,即该费用的产生并非吴承租积极搬迁产生,综上,对吴承租主张该费用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