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委托代理人向国外购买设备,收货后没有提异议。2年后主张收货单上少了两个配件,要求代理人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收货单上的确是少了两个配件,判决代理人赔偿40万。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了7天的检验期,买家过了两年才提缺少配件,不予支持。且代理人称设备事实上不少配件,设备的使用人也从未提异议。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代理人不用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委托人隆某公司要求代理人农某公司减少货款的理据是否充分。首先,关于合同项下设备缺少订购3台“中文工作站软件(单机版)”、1台“带电子流量控制器EFC的脉冲火焰光度检测器”等重要配件问题。隆某公司在收货后负有验收义务,依据《代理进口协议》的约定“上述商品到货后七天内由隆某公司自行报验检查,如发现货物的数量、品种与合同所规定的不符时,须在进口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到期前10天向农某公司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以便农某公司协助隆某公司对外索赔,索赔费用由隆某公司承担。”而隆某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其次,某兽医局的设备已于2015年1月9日经用户验收合格,涉及另一兽医局的设备于2016年5月26日经用户验收货物完好符合招标要求,表明上述两接收单位并未对收回配件提出异议。隆某公司称在案涉两台气相色谱仪投入使用两年后,才发现缺少上述配件,而缺少上述配件仅通过对比配置清单即可以查明,隆某公司明显怠于履行验收义务。
再次,农某公司解释称其虽然合同上少订购上述配件,但实际发货给用户的设备并未缺少上述配件,且设备到货后已正常使用两年多,可以佐证设备未缺少配件。
最后,无论是否缺少配件,由于隆某公司亦在收货两年内出具的《承诺函》中进一步确认收货及货款金额,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隆某公司要求扣减设备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