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征地补偿款中出现的新补偿款项:工业发展扶持金归土地所有权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土地上盖建筑物的权益归属问题。涉案土地上盖建筑物虽为黄某所建造,但从本案的事实看,其一,涉案土地属于小某经济社集体所有,黄某系于2003年从其他三名社员处承租了涉案土地,而在此之前,该三名社员系向小某经济社承包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之后变更租赁关系,黄某从2013年1月开始向小某经济社缴纳土地租金,与小某经济社成立租赁关系。由此可见,黄某在使用涉案土地过程中,先后与不同出租人成立了租赁关系,虽黄某向小某经济社缴纳的租金数额与之前一致,但不能以此认为该租赁关系系对之前租赁关系的自然延续。黄某认为其与小某经济社之间的租赁关系系自然过渡的租赁关系,建筑物的权益归属于其,缺乏充分依据。其二,黄某承租了涉案土地后进行上盖建筑物的建设,但并无办理相关合法报建的手续。而本案黄某与该三名社员,以及与小某经济社之间均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没有对该上盖建筑物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征收时如何处理作出约定。综合上述事实,法院合理采信小某经济社的主张,认定涉案土地系由小某经济社收回后再行出租给黄某,该建筑物的权益由小某经济社享有。三、从本案的事实看,黄某使用该上盖建筑物至2018年11月,黄某对该建筑物实际已实现了预期的价值,而且,黄某承租涉案土地的租金成本远比市场价格低,也足以弥补黄某建筑的成本。综上,黄某要求小某经济社支付工业发展扶持金1607万元,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