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公司变更了地址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发生纠纷后,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地址到另一个行政区,则仍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案涉合同约定的“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定作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变更其工商登记信息,将地址由“广州市从化区”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定作公司与承揽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案涉合同,且案涉合同中载明定作公司的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某街22号一层。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定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属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