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证上被手写添加了所有权人名字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有效。由于年代久远,当初的宅基地登记管理不够规范等原因,导致多年前的宅基地证经常出现手写添加、修改等情况,如无充分证据证明修改有误,这些修改一般都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哥哥认为宅基地证上手写添加妹妹作为使用权人有误,起诉确权到自己一人名下,就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原白某区政府驳回严某提出的涉案确权申请是否正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本案中,白某区政府受理严某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后,通知当事人发表意见、提交证据,调取涉案宅基地证的档案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作出涉案《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严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白某区政府申请调处争议,距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人民政府于1991年6月30日核发涉案穗郊字第371051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已二十多年。即使从其2000年上半年申请将房屋拆除重建,因家庭内部纠纷未能建成起算也已经十三年。其间涉案土地普查登记与发证机关、档案资料管理机关及相关经办人员等几经变更,严某的母亲萧母也已去世。严某现以该宅基地使用证中“萧母”、“严妹”的笔迹与“严某”的笔迹不一致为由,认为自己应为涉案宅基地唯一合法使用权人并要求笔迹鉴定,理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严某向白某区政府申请调处时提供了穗郊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该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萧母、严某、严妹三人,此权利人信息与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通过调阅历史档案提供的涉案土地使用证存根内容一致。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在登记发证前早已建成,当时严某与妹妹严妹尚未成家,母亲萧母仍然健在,三人为同一家庭。1991年核发土地证时,严妹以共同出资建房为由要求在宅基地证上补登上其名字,有相应的事实根据。1989年原新市镇政府普查登记以及2000年新市街道办批准重建时将户主登记为严某,符合农村一般以男性为户主登记的传统风俗,但不足以否定严妹作为涉案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白某区政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涉案《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驳回严某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宅基地唯一合法使用权人的申请正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