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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征收补偿款分割争议律师 厂房拆迁咨询

2021-12-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24人看过举报


广州厂房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是补给谁的?

张静律师解答:法律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能是同时补偿给产权人和经营者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出租人和承租人平均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判决书节选: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问题。首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因政府征收行为而给被征收人或实际使用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使用人开展经营活动造成障碍而产生。当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房屋,出租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生产制造活动时,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益是其经营活动内容,故被征收人可能因房屋被征收丧失租金收益从而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对于实际从事商业活动或生产制造活动的承租人而言,其因租赁标的物被征收而在租赁期限未届满时可能丧失生产经营收益,从而产生停产停业损失。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视房屋具体使用情况、房屋被征收对实际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征收补偿项目计算标准等而定,可能同时包括被征收人及使用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经营者。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应当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可见,因梁出租人与陈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上述分析,梁出租人与陈承租人均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不能协商一致,参考双方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约定的租金等因素,本院对停产停业损失作出平均分配,故梁出租人应按50%的比例向陈承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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