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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律师 重新征收补偿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205人看过举报


广州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又重新征收,补偿怎么算?

张静律师解答:应按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的时间为节点计算征收补偿标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首先,本案中,原告涉案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发生在1990年,但直至2019年止,被告仍未就原告涉案被征收房屋作出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于2020113日重新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离涉案房屋被征收已将近30年,期间当地征收补偿标准及生活水平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但被告重新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仍根据阳山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函复同意的《阳山县县城市政建设征用、拆除民房的安置补偿办法》中的补偿标准以及当时的市场价格对原告涉案房屋作出补偿,难以保障原告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买回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产,无法体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另外,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虽然增加了对原告涉案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利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项目,但增加的上述补偿项目约2万多元,明显不能补偿原告的损失。因此,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充分考虑其明显迟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导致原告受到的相关经济损失,明显不当,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11日施行)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款:……(三)附着物补偿费: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拆除单位或私人的房屋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产价标准补偿给原单位或个人;房屋所有者要回房屋产权的,建设单位按原有建筑面积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者要回房屋产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原有建筑面积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本案中,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单方面决定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原告补偿,剥夺了原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给予补偿的权利,亦属不当。综上,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明显不当”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需要指出的是: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被告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以最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为节点(不得早于2020年),参照该时间节点被征收房屋当地类似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若被征收房屋当地无类似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则按照该时间节点同地段同时期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按照原告的意愿提供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原告补偿。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阳山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天内就原告王某涉案房屋被征收一事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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