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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仅打了地基未建房,被征收了有补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1002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有,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应否对朱父的宅基地进行置换或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朱父的宅基地应否进行置换的问题,因朱父已于20171230日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不能继承,原告现要求被告置换宅基地属使用权主体不适格,不能对宅基地进行置换。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涉案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芽某村民小组,朱父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即征地宅基地补偿村集体分配款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清新县土地储备中心已将补偿款全部兑现村集体,其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芽某村民小组,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即被告已履行了支付朱父宅基地土地补偿费的职责。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对朱父的宅基地是否有零星建筑等地上附着物,因现宅基地所在地样貌已变化,双方亦无法就各自主张进行举证证明,庭审中原告陈述在宅基地处有打地基,建了1.5米高的围墙,再结合朱父领取了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一事实,法院采纳原告的意见,认定朱父宅基地上建有零星建筑及辅助设施。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被告应当支付拆除朱父宅基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被告未向朱父支付拆除宅基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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