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证登记为共同共有就一定是共同共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共同共有要求必须具有某种特殊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人关系。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即使登记为共同共有,最终法院也可能认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则需按出资额认定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石男要求平均分配拍卖涉案房屋所得款的主张是否成立。涉案房屋登记在石男、吴女两人的名下,石男、吴女就涉案房屋形成共有关系。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只是登记为“共同共有”,并无明确登记石男、吴女各自占有份额。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人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石男、吴女之间并不具有家庭关系,石男并无充分证据双方存在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石男、吴女之间并无签订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书面协议,亦未就各自出资额、所占份额、房屋使用和收益等达成过合意,故应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认定石男、吴女就涉案房屋形成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