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海珠区起诉分割共有房产找律师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

2021-11-3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92人看过举报


广州房产证登记为共同共有就一定是共同共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共同共有要求必须具有某种特殊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人关系。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即使登记为共同共有,最终法院也可能认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则需按出资额认定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石男要求平均分配拍卖涉案房屋所得款的主张是否成立。涉案房屋登记在石男、吴女两人的名下,石男、吴女就涉案房屋形成共有关系。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只是登记为“共同共有”,并无明确登记石男、吴女各自占有份额。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人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石男、吴女之间并不具有家庭关系,石男并无充分证据双方存在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石男、吴女之间并无签订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书面协议,亦未就各自出资额、所占份额、房屋使用和收益等达成过合意,故应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认定石男、吴女就涉案房屋形成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9918

  • 昨日访问量

    77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