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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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摄影师诉超女李宇春专辑封面侵权的媒体报道

发布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478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李宇春首张专辑因封面照侵权被判暂停发行

 (记者傅沙沙) 由于封面上的照片侵权,李宇春首张个人专辑被判暂停发行。昨晚原告的代理人天溢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将判决书传真至本报,该判决书显示,海淀法院于4月17日判令唱片出版方———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赔偿拍摄照片的龙先生1.2万余元,并暂停发行该唱片。

  原告龙先生称,在去年6月举行的超级女声成都赛区10强拉票会现场,他抓拍了一组李宇春的照片。而去年11月,他到中关村图书大厦挑选CD时,发现一张名为《李宇春玉米最爱———超女冠军首张个人专辑》的唱片外包装和封面、封底使用了自己在成都拍摄的2张李宇春照片。龙先生认为出版该CD的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擅自使用了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而中关村图书大厦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他当即买下了这套CD,并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向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索赔3.5万余元。法院查明,龙先生曾将所拍的2张李宇春图片通过网络上传到了“四川旅游论坛”,并请成都市公证处对涉案图片在该论坛的操作步骤做出了公证。而被告出版社发行的《李宇春玉米最爱———超女冠军首张个人专辑》CD唱片在外包装和内附彩页上使用了龙先生上传的自拍图片,但未给其署名,并对图片颜色进行了修改。中关村图书大厦已销售出40套涉案唱片。

  法院最终确认了龙先生对涉案的2张李宇春图片的著作权,并认为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使用该图片的行为系侵权。故判决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在删除侵权内容之前停止《李宇春玉米最爱———超女冠军首张个人专辑》的发行,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龙先生损失1.2万余元。本案的另一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则被判令停止销售该专辑。本报记者将向有关部门继续核实此事。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李宇春首张专辑因封面照侵权被判暂停发行

 (记者傅沙沙) 由于封面上的照片侵权,李宇春首张个人专辑被判暂停发行。昨晚原告的代理人天溢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将判决书传真至本报,该判决书显示,海淀法院于4月17日判令唱片出版方———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赔偿拍摄照片的龙先生1.2万余元,并暂停发行该唱片。

  原告龙先生称,在去年6月举行的超级女声成都赛区10强拉票会现场,他抓拍了一组李宇春的照片。而去年11月,他到中关村图书大厦挑选CD时,发现一张名为《李宇春玉米最爱———超女冠军首张个人专辑》的唱片外包装和封面、封底使用了自己在成都拍摄的2张李宇春照片。龙先生认为出版该CD的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擅自使用了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而中关村图书大厦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他当即买下了这套CD,并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向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索赔3.5万余元。法院查明,龙先生曾将所拍的2张李宇春图片通过网络上传到了“四川旅游论坛”,并请成都市公证处对涉案图片在该论坛的操作步骤做出了公证。而被告出版社发行的《李宇春玉米最爱———超女冠军首张个人专辑》CD唱片在外包装和内附彩页上使用了龙先生上传的自拍图片,但未给其署名,并对图片颜色进行了修改。中关村图书大厦已销售出40套涉案唱片。

  法院最终确认了龙先生对涉案的2张李宇春图片的著作权,并认为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使用该图片的行为系侵权。故判决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在删除侵权内容之前停止《李宇春玉米最爱———超女冠军首张个人专辑》的发行,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龙先生损失1.2万余元。本案的另一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则被判令停止销售该专辑。本报记者将向有关部门继续核实此事。

 

原江律师,擅长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