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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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期货外汇交易平台是虚设的,没有高额利润,竟然是诈骗!

发布者:姚艳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5日|分类:金融证券 |440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郑XX、王XX等人设立XX公司,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大肆招聘,对应聘人员进行培训,讲授投资期货、外汇的知识,再虚构XX公司与“香港时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时信公司)等境外公司合作,称其可在境内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从事香港恒生指数等境外期货交易,并可获取高额利润。在公司业务员的游说下,应聘人员与XX公司签订《顾客契约》成为公司客户。之后,这些客户通过XX公司取得网上交易账户和密码,自行或委托业务员在公司提供的虚拟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的期货、外汇交易。XX公司通过不同手法制造客户亏损的假象,以此方式骗取客户的交易款8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案号:(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60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州市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郑XX、王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6万至100万元。其余相关涉案人员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期货等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19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

   律师解读

上述案件是一起利用虚设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虽然案情和法院判决都比较简单明了,但是涉及到了期货业务的经营要求,以及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可能会面临刑事制裁等理论性知识。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第一,本案件的作案手法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是谎称得到了授权可从事代理业务。XX公司谎称其得到香港时信公司授权可在内地代理境外期货、外汇交易,而香港时信公司在香港也不可以从事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活动。二是随意操纵交易结果。XX公司指使内部人员操纵网上交易平台,在客户盈利时停止平台运作致其不能获利,或擅自进入客户交易账户内进行恶意炒作,造成亏损假象。三是诱骗应聘人员为客户。XX公司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诱使应聘人员前往公司接受培训,在此过程中公司极力游说应聘人员投资期货,一步一步吸引上钩,客户最终成为XX公司的鱼儿

第二,虚构事实诱骗他人签订合同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不仅是经济纠纷,因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会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会面临罚金、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如果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会被没收财产,同时还需要承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第三,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除了需要交纳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有可能还会面临拘役或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不仅需要交纳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上的罚金,甚至是没收全部财产,而且还需要接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自由罚。

律师提醒:投资者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在开设期货交易账户和交纳交易保证金之前,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监局,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备期货经营业务资格,警惕境外期货交易陷阱。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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