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艳艳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

发布者:姚艳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4日|分类:期货交易 |402人看过


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起,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依托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招募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低于正规期货交易所的开户和交易条件、帮助客户配资为诱,向投资人提供“XX软件”并指导其安装使用期货交易端口,在XX公司提供的“XX”、“XX300”平台上进行中证500、沪深300等股指期货交易。客户开户最低额2万元,每手交易需提供7000元保证金,按相应交易股指每点指数300元盈亏进行结算,并收取每手交易手续费480元。经审计,被告人林某某等12人非法经营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余元。而绝大部分客户都处于亏损状态。

法院判决:

林某某等12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非法经营罪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醒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行为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设交易平台,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该平台未对接场内交易平台,但在经营过程中,行为人模拟正规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发布即时行情、实施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保证金等交易规则,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属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这是典型的场外交易,由于期货交易门槛高、风险大,是一般投资人不太容易涉入的投资形式,场外交易平台恰恰规避了这个障碍,以远低于正规交易的开户资金、保证金、手续费的交易条件为诱,使不具备相应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进行高风险的期货交易,不仅侵害了投资者利益,也扰乱了金融交易秩序。对此类案件,社会公众需加强警惕,以免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为此谨作以下提示:

第一,提高风险意识,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投资。所有金融投资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法律为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如期货、新三板、私募基金、私募债券等,设置了“合格投资人”的门槛,旨在避免不具有相应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遭受损失。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投资人资格,建议不要轻易进行类似高风险的投资。

第二,了解交易规则,不要轻信他人鼓吹和诱惑。在作为投资决策前,应了解相应投资品种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比如股指期货,要求一定金额的最低开户门槛、相关投资经验、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等,只有具备了最基本的金融知识,才能识别他人的不实宣传和鼓吹,作出自己的理性判断。

第三,选择正规公司,远离场外交易。投资人在购买股票(权)、期货、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知晓,这些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因此,一般的公司未经批准,都是不合法甚至是诈骗钱财。而且炒股票、期货需要至正规的证券公司,通过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