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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男方在离婚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严卫其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196人看过

成功代理男方在离婚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成功案例


诉讼过程


原被告的诉求和理由


原告(女方)向厦门H法院起诉称被告在婚内存在家暴,未充分了解结婚,18年8月起分居,感情破裂。要求判决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男方)收到起诉材料后,找到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诉答辩向法院提出,要求女方承担离家出走后的生活开支38000余元,支付经济补偿50000元,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二十三周岁止,女方婚内出轨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审理经过


该案历经两次开庭,多次调解。第一次开庭,男方当庭提交了女方与第三者裸露在床的亲密照和女方与第三者的对话录音以及生活开销的发票等证据。但是女方当庭否认照片上的女子为其本人,也否认认识照片中的男子,基于该种情况,法官询问男方是否申请对照片和录音进行鉴定,本律师当庭向法官提出,鉴定应由女方提出,法官解释称由于女方完全不认可照片和录音,而且照片和录音来源于第三者微信传给男方。在男方向法庭申请照片录音的鉴定申请并确定鉴定的检材后,原被告双方律师在法官主持下当面沟通,法官认为照片和录音的真实完整性只要鉴定基本可以确认,女方和其代理律师经过商量后,书面确认承认照片和录音的真实性,但是认为照片侵犯了其个人隐私,证据来源不合法。录音只能证明第三人爱慕原告,采用非法手段调查定位原告纠缠不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18年8月女方离开家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孩子年满八周岁自己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可以照准,主张抚养费2000元过高调整为1200元到18周岁止,主张离家出走后的经济补偿50000元过高调整为30000元,从照片和录音可以证明女方确实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是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过高,调整为20000元。


案件总结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呢?如何举证证明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第一,该条并没有用“出轨”一词,而是“重婚”“与他人同居”;第二,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若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都无权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第三,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例如家暴导致一方受伤的,受伤的一方可以主张要求致害方赔偿其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证明一方与他人同居呢?由于婚姻期间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往往具有相当的私密性,证据不易获取。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与配偶沟通聊天(包括电话、微信、短信等),获取对方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对话录音,而在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往往一方第一次发现后还会继续给对方改过的机会,此时可让对方写书面保证书,在保证书中具体确认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2、若知道对方与他人同居的时间地点,也可通过报警,现场捉奸;3、自己掌握了对方的行踪后,可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如何取证才能既能固定对方的出轨行为又不侵害对方的个人隐私,需要一定的技巧,可以委托律师,听从律师的建议后,案要求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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