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卫其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福建亨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功代理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赠与款

发布者:严卫其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6日|分类:经销代理 |1773人看过


成功案例:

原告的诉求和理由及被告的抗辩

     原告曾某(女方)向厦门H法院起诉确认其丈夫冉某赠予给詹某的6万多元无效并要求返还,由于冉某2017年在KTV唱歌认识了詹某,后发展成为情人,冉某多次去KTV消费,私下给詹某微信转账,两人在酒店足浴店开房,詹某趁冉某不注意,将冉某的微信金额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这些款是曾某和冉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冉某未经曾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詹某返还所有赠与款。詹某抗辩称这些款项并不是赠与款,不是不当得利,有具体对价,因为詹某在KTV工作期间,给冉某提供了服务,所以冉某将消费的款项支付给詹某,由詹某代收款,包括服务费,从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看出5201314并不是特殊含义的赠与款,而是KTV规定的特定的套餐费用,詹某也有接受其他客户所转5201314的款,事后詹某也将这些款项与KTV结算了。

审理经过:

      庭审中曾某申请了KTV工作的服务员作证,并补充提交了KTV所属的娱乐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公司原则上服务员不能私自接收客户的消费款和服务费,公司支付给服务员的工资报酬包含了基本工资和消费款服务费的提成,詹某律师抗辩证明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为证人所作的证言与事实不符,认为曾某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冉某和詹某之间是情人关系,詹某保留追究曾某追究其侵害名誉权的权利。庭上审判员要求曾某一方补充提交冉某和KTV之间的微信往来记录,并对冉某和詹某以及KTV之间的账户往来金额进行列入和统计。

法院判决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冉某转给詹某的款是否是赠与款,赠与是否有效,詹某是否要向曾某返还诉求款?法院认为冉某转给展某的款共计6万余元,扣除詹某转给冉某的3千多元,抵消后冉某向詹某转账58000余元,冉某称是基于情人关系的赠与,詹某认为是冉某再娱乐公司的消费,部分款是代收款,法院认为詹某没有证据证明冉某转给她的款是消费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这些款项转给娱乐公司,詹某的主张与娱乐公司出具的证明相互矛盾,再结合曾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5201314的金额和冉某和詹某在同一房间的视频,可以证明冉某和詹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认为款项是赠与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冉某未经曾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冉某同意曾某收款,所以法院支持要求詹某返还赠与款58000余元。

案件总结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配偶一方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款呢? 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婚姻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可知,首先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任何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是违法的,其次,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若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婚姻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不是赠与给第三人,而是合法具有对价的,那么该行为是要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如何收集赠与的证据呢?

     介于配偶一方和小三的经济往来往往比较隐秘,所以首先要能发现一方有和小三交往,然后通过调查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调取一方的银行账户流水,进一步确定转账的具体金额。除了转账之外,有可能还会涉及到配偶一方出资给小三购房、购车等,所以要及时委托律师调查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在起诉的同时财产保全,如此在法院判决后也能快速执行到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