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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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韩飞认为:婚前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独自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发布者:韩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125人看过

    有咨询者向武汉离婚律师韩飞咨询:我在结婚登记前的六个月,在武汉市江岸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为了结婚需要,我以我个人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自己婚前几年来的积蓄支付了购买房屋的首付款。

    我与妻子结婚之后,用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来偿还着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并于本月办理了该房屋的两证。

    请问该房屋虽由我在婚前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我一个人支付首付款,但是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吗?还是以房屋两证的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的权利人?

    答:武汉离婚律师韩飞(预约电话1398-6149-448)认为: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时间及首付款的支付时间来进行认定。

    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方已于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该买卖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该房屋财产权益的归属已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确立。无论房屋两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均不能改变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

    但基于这个问题,会派生出其他两个问题:

    问题一: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但该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的行为,是恋爱双方的共同行为。在双方结婚之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具体分析请参见此文。

    问题二: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屋首付款,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不属于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分得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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