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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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案例

发布者:韩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240人看过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须符合三个条件,主观善意仅是构成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支付对价、并按照法律要求办理了登记,不动产善意取得始为发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第一层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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