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须符合三个条件,主观善意仅是构成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支付对价、并按照法律要求办理了登记,不动产善意取得始为发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第一层门面。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须符合三个条件,主观善意仅是构成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支付对价、并按照法律要求办理了登记,不动产善意取得始为发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第一层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