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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养伤被“旷工”,游律师追偿护理费2万元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98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郭XX辩称,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被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早于上诉人作出解雇决定的时间,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的原因应以被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为准。


    某物业公司上一审诉请判令:1.撤销仲裁裁决,依法予以改判;2.不予支付郭XX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198元;3.不予支付郭XX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护理费22930.74元;4.诉讼费用由郭XX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

一、某物业公司上支付郭XX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1438.01元;

二、某物业公司上支付郭XX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98元;

三、某物业公司上支付郭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98元;

四、某物业公司上支付郭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952元;

五、某物业公司上支付郭XX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护理费22930.74元;

以上款项,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莲花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莲花XX负担(已交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


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上诉人主张其已向被上诉人发送返岗工作的提醒短信,但被上诉人在医嘱休息时间结束后未按时返岗上班,故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认可的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18年7月20日16时41分被快递公司揽收,于2018年7月21日以及2018年7月23日上午显示“未妥投,原因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于2018年7月23日下午显示“未妥投,原因为拒收退回”。因该邮件的寄送地址为上诉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收件人电话亦为上诉人的电话,且邮单上已注明所寄文件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诉人虽拒收并退回邮件,但应视为被上诉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有效送达。而上诉人于2018年8月8日向被上诉人邮寄《关于员工郭XX旷工的处理决定》,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早于上诉人作出的因被上诉人旷工而视为自动离职的决定的时间,双方劳动合同因被上诉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解除。鉴于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上诉人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的情形,本案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判决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9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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