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某钟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工作岗位:普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
三、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四、离职时间:2019年6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
五、被告的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264.1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六、仲裁结果:1、原告XX公司支付被告王XX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32.92元。2、原告支付被告王XX律师费4,906.89元。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XX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王XX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32.92元;2、原告XX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王XX律师费4,906.89元;3、被告王XX承担本案诉讼费。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八、关于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13日期满后未再续签,被告王XX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原告XX公司应当支付被告王XX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金额核算为38,532.92元
九、关于律师费
被告王XX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因本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告XX公司应当支付被告王XX律师费4,906.89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王XX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32.92元;
三、原告钟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王XX律师费4,906.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