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一直为劳动者所头疼,自身的权益受损害却无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时法律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基本案情
李X于2018年10月17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品质主管工作,劳动报酬标准是7000元/月,李X一直向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X难以证明自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万般无奈之下向游律师寻找法律帮助,游律师协助李X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李X的请求事项有三点:一是请求裁决确认李X与科技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1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8日工资4233元,三是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2月1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766.7元。
裁决结果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8日工资4233元。
2.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2月1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766.7元。
评析
李X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科技公司应向李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未与李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此李X的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得以支持。
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企业减少自身运营风险的手段。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往往会埋下法律风险,企业最好的做法是规范用工制度,减少不必要损失,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若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请及时寻求律师帮助,立即介入,否则超过法律时效将难以追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