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
被告:赵X
第三人:深圳某在线教育公司
原、被告之间劳动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86.5元。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12月19日
二、工作岗位:网页设计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6年12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8日。
四、离职前平均工资:5597.3元。
五、离职时间及原因: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以被告工作不符合要求,态度不端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被告,并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被告工作至2019年1月25日,当日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六、劳动仲裁情况:
被告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55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86.5元,驳回被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违法解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86.5元
原告和第三人虽否认被告系根据第三人的安排入职原告处,但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BPO转签微信聊天记录均予认可,且各方均确认,被告入职原告后工作地点在第三人处,工作内容也系第三人的工作,即被告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请求,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故被告工龄应连续计算,应从被告入职第三人处即2016年12月19日计算。
八、判决结果:1.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86.5元;2.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九、上诉请求: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86.5元。
十、上诉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和第三人没有任何关联性,不是关联公司,对于入职上诉人前的工龄,上诉人不予认可,员工应另行向入职上诉人前的第三方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及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员工的钉钉考勤记录,提供了劳动合同、考勤制度、制度签收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细节,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被开除,故上诉人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上诉人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于2020年6月20日前付给被上诉人调解款27986.50元,该款项支付至以下指定账户;
二、如上诉第一条之款项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如未按时足额支付,被上诉人有权按一审判决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