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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律师不负业主重任,力争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常见的纠纷。大部分业主面对这种情况只能对开发商咬牙切齿,暗地里自认倒霉;而法律意识强烈的业主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    被告:××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花园的商品房,房款总价为48980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10月25日交清了被告首期款,并支付了房屋总价款。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合同约定房产,且交付的商品房需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被告逾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产,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逾期不超过120天,被告应按己交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按日支付原告违约金;逾期超过120天,被告应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按日支付原告违约金。但至2016年7月15日,被告尚未交付原告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己逾期。因此,被告至2016年7月15日应支付原告违约金41217元

 

诉讼请求:

一、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原告交付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符合合同约定的房产,并为原告办理相应房产证;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付合格房产的违约金41217元;

三、本案诉讼费、处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刘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47682.4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由被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与刘某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原告与被告存在购房合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详细说明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其逾期交房责任。(具体条例以合同为准)。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合同约定房产,且交付的商品房需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被告逾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产的,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但至2016年7月15日,被告尚未交付原告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己逾期。因此按照逾期超过120天,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买受人筑起了一道保护墙,我们也希望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人们的权益都得到保障,而大部分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开发商也应把当初宣传楼房优势的那一腔热情,切实落实到实处,不辜负业主们的一番信任,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此一来,房产纠纷难道不会大大减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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