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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判赔12.8万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工伤赔偿 |9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谢X某在公司担任操作工,入职时间为2013726日,2014418日发生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经鉴定诶九级伤残。谢X20168月辞工后,与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但公司仅愿意赔付2万元,与谢X期望差距过大。协商无效后,谢X委托我方走法律途径解决。

 

案件难点:谢X的工资受伤前虽有6500元左右,但所签署的工资条上细分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全勤奖+提成/绩效。公司庭审中一直辩称,申请人的工资组成部分主要是提成,不属于正常工资组成部分,其受伤休息期间没有上班,自然没有提成,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不存在差额。我方则主张,首先,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计算不应以工资机构为限,而应以保护受伤职工,以平均工资核算;其次,《员工支付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休息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最后,提成/绩效一项工资不仅仅为提成,而是包含了绩效工资。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我方意见,支持了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在内的诉请共计128753元。


案例点评这个案件是个比较小的劳资案件,但是由于所有的证据基本上掌握在公司方手里,作为员工方的委托律师,要保持审慎的态度,仔细审查公司方提供证据的疏漏之处。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计算,公司方所持证据不利的地方在于员工工资的组成大部分是提成,而且提成的发放并非上月所产生,有的甚至是几个月前产生。这给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提供的难度。因此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我方一直都是坚持这部分工资并非提成,而且公司并未提供提成的具体计算。最终,案件的结果当事人较为满意,也拿到了法律赋予的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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