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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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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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价格体系是否能成为商业秘密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948人看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而企业经营中掌握的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经营信息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这些经营信息是具体有用的,能够为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技术信息相比较,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更为抽象,载体更为简单,体现的经济利益表现得较为间接。如价格体系这一经营信息,其本身已经包涵了企业对市场独特的探索,对竞争有益的思考,并形成了具体的信息资源,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只要企业主观上愿意将这些经营信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客观上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就应当认定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汪红丽陈键城 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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