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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应当从哪些方面审查控告人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111人看过

摘要:即使控告人的软件代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控告人是否具有软件著作权,能否提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控告,也是要审核的证据方面。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围绕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来源问题。主要审核是否是软件著作权人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复制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控告人享有软件著作权是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刑事控告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字: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代码产品

只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才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软件著作权人提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控告,首先对软件代码享有软件著作权,如果控告人根本不享有软件著作权,就不能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控告。关于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上的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

1、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作品,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所以,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立案追诉时,应该考虑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控告人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

即使控告人的软件代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控告人是否具有软件著作权,能否提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控告,也是要审核的证据方面。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围绕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来源问题。主要审核是否是软件著作权人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复制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控告人享有软件著作权是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刑事控告的前提和基础。

3、控告人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

如果控告人的软件代码符合作品的要求,也享有软件著作权,但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需要注意该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只有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才有意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超过法定保护期的软件代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因为权利主体不同而有差异,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民作品的复制、发行等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复制、发行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如果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已经过期,公安机关就不会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那么在提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控告时,需要注意审核是否应该超过50年的保护期,注意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软件代码产品立项以及功能说明、修改时间、研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等;

(2)有关软件著作权鉴定部门对这些代码系作者所有的鉴定意见,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同事、领导、亲属的证言等;

(3)如果软件代码系职务作品,表明单位对职务作品拥有合法权利的主要被作者所利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物质技术设备、生产计划书和任务书、有关单位同事领导的证言等;

(4)著作邻接权人合法使用软件代码的合同、证人证言等;

(5)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将软件代码作品发行、复制、销售等行为等。

上述行为一旦发生或者相关软件代码产品流入市场,则可以开始计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至“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发现时,该软件著作权是否还在保护期内,如果此时该软件著作权还在保护期内,则可以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形式,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需对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作品、控告人享有软件著作权是否拥有合法的基础、该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三个方面对控告人的权利归属进行审查,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都不能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打击软件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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