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其实就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一些法院已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最高法院召集全国部分法院就知识产权方面的审判举行座谈会,会后形成了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在举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即在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的,应当提出充分的反证,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由对方承担。此外,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某些主张,应当根据法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一方对于自己的主张,由于证据被对方掌握而无法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