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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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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紧急行政强制措施来保护被侵犯商业秘密的受害者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933人看过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被侵犯商业秘密可采取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呢?作为专门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2012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根据该法律规定,部门规章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有条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结合上述《行政强制法》规定,总局规章《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另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所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认为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财物等载体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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