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丽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职承诺书>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26人看过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经济价值,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常见和最有效的方法。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者也不得自己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而离职承诺书是员工离职时,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有关权利义务的承诺,所以,对于有签订保密协议的用人单位来说,离职承诺书的作用不大,但是仍可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证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