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像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也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利的内核是一种利益,私有权的利益归属于个人,共有权的利益归于共有人。知识产权是一种类似于所有权的专有权,权利主体可以对其进行排他性的利用,以获取蕴含在权利之后的利益。但知识产权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文化的多样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赋予权利人以排他吐利用的专有权与公众对该知识产品的需求自然就产生了一种矛盾,一种内在利益的矛盾,这就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利益平衡的结果,就表现在布图设计专有权所受到的一定限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反向工程、独立创作、权利穷竭、善意侵权、非自愿许可等制度,以达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限制的目的。深圳集成电路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权利受到以下几种限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理使用,又称非商业利用,如果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是为了私人目的,并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行为,或者仅仅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教学等目的而进行,则该复制行为不构成侵权,可以不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这有助于促进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向工程是各国公认的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限制制度,是在对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思想,创作出新的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用布图设计。反向工程分为两步,第一步复制原芯片中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第二步即对此进行分析、评价、研究,并加入自己的设计,从而创作出有一定独创性的新设计。该新设计依赖于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但又具有自己的独创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不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表面上是降低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程度,根本原因是对进一步发展相关技术的鼓励,“鼓励人们设计出功能相似但集成度更高、速度更快成本更低廉的集成电路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立创作的意义在于对己经登记即己经取得专有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如果另外一人能够证明自己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权利人不得禁止其复制与投入商业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排他性远远比不上专利权的排他性,己经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依然不能阻止他人对自己独立创作所得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使权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穷竭,又称为销售权用尽,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有关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在市场上投放以后,对该产品所实施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能再主张权利。权利穷竭在著作权法与专利权法中也有体现,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中的权利穷竭是国际性用尽,不同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区域性用尽与专利法中的销售权区域性用尽,购买者可以在任一国家对其合法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进行使用、销售等。
民法上的“善意”指的是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善意侵权即是指行为人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产品时,不知道或没有正当理由应该知道其为侵权产品,而再次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不视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这里的善意侵权人仅限于对侵权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于高度集成化,极其复杂细微,没有专门的工具是不可能发现其是侵权复制品的,善意侵权的规定降低了行为人在购买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有助于加快交易的进行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非自愿许可即是强制许可,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国家主管机关利用公权力不经权利人的同意而赋予权利人以外的第三者使用布图设计的许可。该制度是对权利人专有权的很大限制,因此在实践中必须给予严格的程序制约,以避免公权力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