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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分析赔偿数额认定标准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383人看过

  一、导读

  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为依据。但具体方案的选择,应有确凿的事实证据相印证。

  二、案情简介

  原告XW公司诉称,P5大功率LED恒流源驱动芯片(以下简称P5芯片)系其研发用于LED照明的产品,于2007年8月8日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2008年1月1日首次投入商业使用,并与同年7月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2009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低价销售Pe8芯片,经鉴定其与原告P5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同,两者系相同产品。被告也宣称Pe8系对P5芯片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分析后得出的布图设计进行生产的。原告话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发P5芯片,自投产后,市场前景非常乐观。但自从被告生产、销售Pe8产品后,原告被迫降价销售,由此遭受了一系列损失。故诉至法院,诉求有三:1、请求被告停止侵权;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0000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YZF公司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P5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销售量减少及利润降低,是电子产品正常的更新换代与市场环境造成的。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只有67000余片,相对于原告销售市场而言数量很少,不可能对原告产品销售量和价格造成影响,也不会引起其销售量下降和利润降低。原告主张的研发费用与销售费用,系公司经营的成本,不能认为好似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没有收费凭证,且明显超过律师收费标准。本案的赔偿数额应当以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利益为依据计算。

  最后一次庭审中,被告承认其所复制的布图设计与原告享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是相同的。

  三、裁判结果

  1、被告YZF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2、被告YZF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W公司经济损失150913.06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5620元,共计236535.06元;

  3、驳回原告XW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对于被告YZF公司是否侵犯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定性并无难度,无论是依据原告XW公司提供的鉴定结论还是被告的自认均可以得出被告侵犯了原告XW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结论。所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辩护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确定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本案原告XW公司主张以其因集成电路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作为计算依据,包括侵集成电路权期间利润的下降、研发与推广成本等。被告YZF则认为应当以集成电路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纵观本案,原告涉案集成电路产品进入市场后,相关的替代产品可能已经进入或将相继进入市场销售,形成竞争格局,因此产品的价格出现波动甚至下降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结合被诉集成电路侵权产品的销量,原告主张其被迫降价的行为系被告集成电路侵权行为所引起并无依据,因此原告将其在遭受侵权期间利润的下降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并不合理。此外,原告主张的研发、推广成本时市场的正常经营成本,且并未提出任何有关该部分费用与被告涉案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不宜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不具有合理性,这也是法院未予采信的原因。

  而反观被告主张的以集成电路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为损失计算依据的方案,不仅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作为法律依据,还有销售总额和购进成本的详细记录作为事实依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明其未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发票,可以最终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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