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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征彼此,方能维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418人看过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质上是一种智慧成果产品,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它既具有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无形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客体之所以独立为一种民事权利的根据,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被认为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也必须满足无形性的要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脑力活动的结果,是一种智力成果,既然是智力成果,也就没有固定的形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中所有元器件的配置方式,这种‘配置方式’本身是抽象的,没有具体的形状,以一种信息状态存在于世,不象其他有体物体占据一定空间。”

  我们通常所看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或者电子芯片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是一种固化的智力成果,它们只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载体,而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如同作品一样,是抽象的,无形的。我们不能因为载体的变化,而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有形状的,并且形状常常发生变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然成为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也就是因为其所具有的无形性。

  2、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又一大特征,只有通过复制才能完成集成电路的批量生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旦被固定在一定载体上,即可被翻拍复制、重复制作,通过一定的技术将己存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限复制。‘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复制方式因为载体的不同会有所不同,经过编码而保存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通过拷贝编码的方式完成复制,以图形形式保存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通过对图形的翻拍而完成复制;此外,反向工程是通过对集成电路产品进行逐层剥蚀芯片,并及时拍下每一层图形的照片,从而确定全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成复制。13

  3、固定性

  固定性,在有些书籍上被称为非任意性,这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身的性质。著作权中的作品可以任意地表达作者的感情和思想,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必须根据集成电路参数的要求来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否则完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就不能承受大电流的冲击或者在结面被击穿,从而不能投入生产;生产工艺水平的限制也决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为了提高集成电路的集成度或者追求高频特性而将各元件的面积减小,因为提高工艺难度将导致集成电路的成品率和可靠性大大降低;此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限制还可能来源于材料类型及其物理特性等。

  4、工业实用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这一特性类似于工业产权的客体。一个不具有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创造,是不会授予专利权的,即使被授予专利权,权利人也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获得极大的经济价值。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出集成电路,完成一定的电子功能。一个设计得再精美的图形,如果不能在工业生产中得到应用,也就不具有任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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