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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律师浅谈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标准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498人看过

  一、导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只要包括商业利用和复制行为。对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点的复制即构成侵权,不管双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整体相似度大小均应当判定具有实质性相似,构成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二、案情简介

  原告JQ公司诉称,原告与2008年3月1日完成了名称为AT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于同年7月2日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原告发现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被告RNW公司复制原告前述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以被告YC公司为商业目销售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诉讼。

  被告RNW公司辩称:1、被告RNW公司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系自主开发,并获得了登记证书,同时还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2、该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并通过自身的独创性实现芯片功能的提升和飞跃;3、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因此被告RNW公司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没有落入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三、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RNW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JQ公司享有的AT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案件评析

  深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维权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本案经过技术鉴定,得出被告涉案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原告AT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相同的鉴定结论,由此可以证明被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与原告的集成电路具有同一性,存在复制行为。尽管被告提出抗辩称:“双方芯片“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局”中衔接的位置、地轨的宽度、长度、田字形布局南北空白处面积的大小以及“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中N型陷阱排布的形状等设计存在不同,且即便这两个具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同的鉴定结论成立,原、被告的芯片产品是不同技术时代的产品,两者在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它们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一定有较大差异,考虑它们的功能以及该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原、被告芯片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仅占极小面积等因素,该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不影响原、被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实质性相似的事实。在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时,并不要求涉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原告的丝毫不差,只需要求两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存在实质性相似即可。本案中被告的抗辩事由并不能证明两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具有实质性相似。

  根据《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可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第三十条规定,除条例另有规定外,未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复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条例之中并未规定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达到怎样的“相似度”才能认定侵权,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机关登记都应受到《条例》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权利人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构成侵权,而“相似度”的高低只能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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