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用何种形式的法律给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维权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集成电路中的元器件可以用专利法给予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于很难达到创造性的要求而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科技的发达使得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上市后复制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十分容易,因而集成电路产品上市后就不能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形式最接近于版权法的保护客体,具有可复制性,但是,由于它是工业用品,所以没有办法用版权法给予保护。
200多年来,美国版权法一直不保护实用品,即使是实用艺术品也只是保护其中的艺术部分。此外,怎么才能构成半导体芯片的发表也是困扰立法者的一个难题。因而,只有另外立法才能保持版权法精神的一致性,避免版权法概念的混淆。通过层层论证,美国最终决定另外立法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于1984年11月8日,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正式生效,它以《版权法》为大体框架,借鉴了《专利法》中的许多理念,开始对半导体产品中的掩膜作品提供保护。这是当时世界上第一部保护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
1984年《芯片法》安插于美国《版权法》的第九章,可见它和版权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它是一部独立的法规,并不隶属于《版权法》,那么美国立法者为什么不利用现有的版权法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呢?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性质类似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除了先期的、和有重大突破的能达到专利法上的创造性的要求,从而获得专利保护。绝大部分计算机软件也达不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而且计算机软件其实质性作用亦是其工业实用性。另外,由于用于编写计算机软件的语言的局限性,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也存在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表达形式将导致少数人垄断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思想严重后果。但是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可以用以后的判例来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因此尽管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实用工业品而不是文学艺术品;二、计算机软件的表达也体现了其设计思想,美国还是使用现有的版权法给予计算机软件给予保护。
当时,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计算机软件基本是用版权法来加以保护的,那么对于和其类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最先制定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的美国为什么另起炉灶对于半导体芯片采用特别法,而不直接采用己经很完善的版权法呢?除了传统的专利、版权以及商业秘密,不能提供有效保护之外于美国自身利益所在。人们向其提出上述问题1986年加利福尼亚的著名律师斯考特访问中国时还是由,当时他曾直言不讳地回答:因为在80年代初,美国的计算机软件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所以美国希望各国都用版权法保护软件,进而通过己有的国际版权公约自动保护美国在国际市场的利益。而当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是日本,而不是美国,美国当然不愿意借助版权的自动保护和借助己有的国际公约,在国际上保护日本人的利益。
可见,不选择现有版权法,还有一个原因即是版权法是给所有存在的作品自动保护,版权法提供的是单方面给予保护,而不是互惠的,这样的结果不是美国所愿意的,于是他们大费周折地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半导体芯片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