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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之必要性和重要性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8日|分类:知识产权 |1074人看过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工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是信息技术的核心,是信息产业的基础举的产业格局。目前世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己经形成了制造、设计、封装测试三业并,其中增值较大的是设计业,是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相关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维权法律制度既不同于专利制度也不同于版权制度,然而又兼具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的某些特点,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该制度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向工程的规定,丰富了知识产权理论。深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诉讼律师主要立足美国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以下称“1984年《芯片法》”),尝试解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某些现象,认为现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律制度对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不是过时的法律或者备而不用的法律。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身的特殊性,传统的专利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不能给其提供保护,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而复制费用仅为开发费用的百分之十,导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产业界盗版成风,严重阻碍了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维持美国在高科技行业的领头地位,在产业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下,美国于1984年出台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以下称“1984年《芯片法》”),开创了用单行法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提供先河。

  接着从源头出发,以美国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为背景讨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美国用单行法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原因。接着介绍并分析了1984年《芯片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美国唯一的经过法院审理的有关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Brooktree Corp. V.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本文认为1984年《芯片法》的亮点在于反向工程以及对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籍要求的规定。

  1984年《芯片法》颁布后日本、欧共体国家以及澳大利亚等国,纷纷立法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保护。1989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了专利的保护,这样确立以美国1984年《芯片法》为模式的国际性保护体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关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例都非常少。深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辩护律师郑志祥试着分析其原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立法中有反向工程的规定,使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判断变得很复杂;科技的进步和法律环境的完善使得盗版芯片生产商步履维艰;半导体行业中的企业一般都会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会轻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高科技行业中诉讼纠纷一般以和解收场。

  我国《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出台,以及相对于美国1984年《芯片法》的独特之处,以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发布的《2004年度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状况及IP现状调研报告》3为依据,根据我国目前的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状况,认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在集成电路设计业还处于低端的国家,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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