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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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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出资后,得到股份却丢失软件著作权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4日|分类:知识产权 |589人看过

  案件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资本可以由不同的形组成,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或者是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那么若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假出资,当原权利人退出公司经营后是否还享有该软件著作权呢?

  案情简介:

  被告萧某享有“CCD服装设计和生产系统”软件(简称:CCD2.0)的著作权。被告与原告JL公司分别签署了《JL公司章程》、《组建JL公司协议书》,两份文件均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JL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被告以CCDSYSTEM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作价人民币2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后由于公司发展受阻被告离开了原告公司,曾发出电报和挂号信要求解除其与JL公司的合同,但对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未有新的约定。原告认为被告退出公司经营后,CCD2.0的著作权应属于原告所有,遂向法院提出软件著作权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涉案软件著作权属于自己。

  法院判决:

  一审: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CCD2.5软件的著作权归原告JL公司所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本案焦点是被告退出原告公司的经营后系争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谁?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首先,被告作为系争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被告将系争软件著作权作为投资与JL公司合资建立原告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与JL公司为此签署的协议书和章程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其次,被告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与JL公司共同建立了原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被告在公司终止之前对公司负有资本维持义务,无权撤回投资。

  最后,原告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鉴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JL公司就系争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新的约定以填补相应出资,故系争软件的著作权仍应归属于原告。

  综上,CCD2.0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JL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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