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丽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救济抗辩技巧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2月31日|分类:知识产权 |583人看过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制侵权的抗辩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又称权利穷竭或首次销售。目前,在多数国家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中均规定了权利用尽这一原则。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布图设计或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有关的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任何人无需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就可以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来使用该布图设计。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布图设计权人在产品销售后的控制权,以便于产品的购买者自由处理手中的产品,从而有利于市场中商品的正常流通。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了权利用尽,这里要明确的是,对该条美国所采取的是国际穷尽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芯片产品经过了权利人的授权,无论购买者在哪一国家或地区获得芯片产品,他不仅可以在这个国家或地区进一步销售和使用,而且可

  以将芯片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或使用。我国也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原则。

  二、善意侵权

  善意侵权是指如因不知情而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并将该产品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的,不追究其法律责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高度的集成化特点,非常复杂且精细,一般的买主很难辨认所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是否包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了维护贸易的正常进行,保护集成电路经销者的积极性,各国一般对不知情的善意侵权者不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善意侵权,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该规定基本上与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一致,唯一不足之处在于,第33条第2款只是笼统规定了行为人在得到明确通知后,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而未像TRIPs协议一样将报酬是否合理的标准限定为虚拟的双方自愿许可协议,而将报酬额的合理与否留待当事人自己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美国对此的规定是,合理的报酬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由调节或仲裁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鼓励当事人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报酬多少的问题,既有助于达成公正的结果,又可以节省其他资源。本文认为,对合理报酬的数额,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应当以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合理报酬的参考,在认定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时,可以适当考虑权利人为开发技术所进行的投资和市场前景等较重要的因素。

  三、非自愿许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非自愿许可使用,又称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未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授权他人使用布图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公众在特定情形下,有机会利用先进的集成电路产品。只有少数国家的法律

  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制度。但TRIPs协议第35条明确排除了《华盛顿条约》中关于非自愿许可的规定。此外,该协议第37条第2款对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使用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即第31条共11款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经适当修改后应适

  用于任何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使用或者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由政府或为政府的使用,TRIPs协议将非自愿许可使用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和“对经过司法或者行政程序已确认为反竞争行为给予救济的使用”两种,各国也都依此在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方面给予了严格限制,美国、日本亦认为TRIPs协议的此条规定如己所愿。本文认为,TRIPS协议的要求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了非自愿许可,该规定中第三种情形有欠详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未能明确,使法院在认定时产生困难,从国际上的立法例来看,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故意垄断技术不予实施因而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此,我国在立法规定中应予以明确。此外,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使用范围上,我国的规定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第26至29条所规定的非自愿许可使用的范围、时间、终止、非独占性、支付合理的报酬及司法审查等具体内容均符合TRIPs协议第31条之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