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翔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3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20年5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翔,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滨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金翔等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陈某从某某处接到洗黑钱的跑分业务,约定好处费按跑分金额的9%计算。后被告人某某等联系被告人某某并承诺给付取现金额2%作为好处费,要求被告人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同月25日,被告人朱某等在温州市进行取现、存款等操作。该次跑分金额共计150万元,收取好处费共计13万余元,其中朱某获得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的证言、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复印件、扣押清单、资金走向图及资金流向提现明细表、银行卡复印件、银行账户查询、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朱某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称其系电话传唤到案。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有自首、从犯、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系被抓获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朱某等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某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朱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某某处扣押了的电子支付卡,予以没收。
被告人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含公安机关冻结的赃款及已退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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